泰國工廠設立許可及其它有關規定
泰國1969年頒布的工廠法,分別于1975年、1979年以及1992年作過修訂,該法對泰國工廠的建立、經營、擴建、安全作出規定。最近一次修訂特別對工業污染作出嚴格規定。此法由工業部工業廳負責管理實施。
泰國工廠法規定任何使用五馬力以上機器或者雇傭工人數大于7以上從事制造、生產、安裝、修理、維護、測試、改進、加工、運輸、儲存或損壞以及其他工業部法令所規定的行為為工廠。其中用于國家安全由政府部門擁有或經營的可不受工廠法約束。
泰國工廠許可可分為三類:
1. 不需許可證的工廠;
2. 在開工前只需事先通知有關部門的工廠,以及
3. 開工前需得到許可的工廠,根據部委法令,經營者在得到許可證以前,如能征得有關部門同意,可建設部分廠房。
一般說來,政府管制的程度與環保有關。對環境影響愈大的工廠,受管制的程度越大。
工業部有權發布如下有關的法令:
1.工廠運營過程中所用機器和設備的說明、分類、型號;
2.工廠的位置、環境的有關說明;
3.對工人要求,如在制造過程中工人必須具備的技能等;
4.控制廢物、污染和其他可能會影響環境的產品的控制標準和程式。
5.工廠運作所必須的資料和文件,以確保工廠運作的安全性。
如需檢查工廠是否符合法律,可由私人負責檢查報告政府官員,只要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即可。許可證自工廠開始運營起5年內有效,除非工廠遷移、租出或出售。遇上述情況,許可證自動作廢,需申請新的許可證。
在許可證有效期結束前必須申請更新許可證,并交納10萬銖。提交申請后,除非有特別的規定,一般都給予更新。如果申請在許可證有效期滿后60天內提出,則按正常程序處理,但是要交額外的2萬銖費用。
泰國工廠經營
工業部有權規定泰國境內禁止建立或擴建的工廠類型的規模及數量,工廠使用的原材料的種類、質量及產地,以及工廠生產的產品的類型或質量等。
工業部還可以規定工廠產品所用于的行業。如果第二類或三類(見第一部分)的工廠停止生產達一年以上,經營者必須在一年期滿后7天內書面通知工業部,并在重新開工前再行通知工業部。如果經營者的工廠為第三類工廠,須在重新開工前得到工業部的書面允許。
如果出現意外,導致死亡、受傷、或使工人在72小時內殘廢的疾病,經營者必須在殘廢或事故發生72小時以后的3天內通知工業部。如果事故導致工廠停工7天以上,經營者須在事故發生后10天內通知工業部。
工廠從原先的建廠地遷移到其它地方,必須得到允許。在轉讓、出租、或出售時也需得到許可。在這些情況下,以前的許可證視作期滿,必須在7天內重新申請,不過勿需交納任何費用。
泰國工廠設立擴建
工廠擴建前,須提交擴建申請,并得到許可,申請費10萬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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